特别股,“普通股”的对称。是指公司发行的享有特别权利的股份。包括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种。优先股较普通股享有权利要优先,但权利内容不如普通股那样普遍。后配股则在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等权利上迟后于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四个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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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决策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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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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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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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指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优先股享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第二方面,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因此与普通股相比较,优先股票有如下四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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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息率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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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息分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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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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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无表决权。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发行过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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