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有:
1、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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