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若出现法定过错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的,即使具备以上条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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