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借款将第一次借款利息计算在本金内应当属于计算复利。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此举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关于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规定。对于该部分利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看,当债权人在第一次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张自己权利时,债务人应当偿还债权人的应当是第一次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这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债务人因无力偿还确给债务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债务人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且第二次借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该合意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没有超出法律规定那么法律就应当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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