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最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简单而言,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于转移质物之时起才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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