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们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旅客和物资能否安全抵达目的地。航空器在飞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劫持航空器行为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航空器,在司法实践中多为飞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航空器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部门接受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间;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是非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会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正在装配中的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只要是可载人的航空器,不管是民用航空器,还是使用于公务活动、警察、海关、军用的国家航空器,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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