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根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你所说的情况依照法律,双方离婚,男方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而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他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与他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不能混为一谈。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有权依照你的执行申请对男方强制执行,要求其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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