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遭人身伤害死亡由侵权人赔偿,因病死亡按因病死亡待遇办理,违法犯罪自行负责。
1、职工在工厂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职工在工厂遭受工亡以外的人身伤害死亡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赔偿。
3、职工在工厂因病或者遭受没有侵权人的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工厂应当按照所在地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低于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4、职工违法犯罪死亡的,工厂不承担赔偿救助责任,自行负责。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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