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条件如下: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存在以下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拘留又或者是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又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又或者是警械,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存在以下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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