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非全部):
1.配售白银退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3.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4.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飞机维修劳务退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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