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最关注的就是房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房产价值大,在婚姻财产中所占的比重相应也大,因此,在相当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就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才起诉到法院的。
在我们国家,房屋的问题非常复杂,既有公房也有私房,私房中不仅有商品房也有已购公房;既有城市房屋也有农村房屋。因此,离婚案件中,房屋在分割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公房承租权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的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
2、公房,在我国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产物。尽管随着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的数量已大大减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实施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不会涉及房屋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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