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性裁员的补偿办法:
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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