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同时,“生活消费”的范围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现在或者将来可能成为生活消费,如网络消费,未来还有可能出现太空旅行消费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内涵丰富,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购买商品者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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