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200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界定了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范围,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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