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用于融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储资金方与资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人或机构控制下的)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吸储时让办案人员所能内心确信的主观故意——是骗钱跑路还是正常投资,如是前者,则属于诈骗行为,以集资诈骗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不是罪名,但是违法,受害者可以要求司法机会追其责任。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诈骗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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