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
(1)违反公平原则的风险;
(2)免责条款的风险,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风险,并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4)特殊条款的有效性优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格式合同是指一方提前拟定合同的内容,与不特定的对方订立合同,不特定的对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另一方由承诺或拒绝要约的意思决定是否受合同约束。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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