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透支的行为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2、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3、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二、哪些人容易“恶意透支”结果统计分析,信用卡透支消费受众人群以青年人为主,部分是无固定经济利益的人。
1、以为可以逃避责任,很多被告人在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后置之不理,甚至有人故意改变联系方式
2、以为只要最终还款即可免于刑事处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才可以免除处罚
3、以为判了刑就不用再还款,案件只要进入执行阶段,相关债务会伴随持卡人一生,拥有财产随时都可以被追缴
4、以为只要偿还本金即可,虽然刑法上规定的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仅指未归还的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但持卡人对这些费用仍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有权对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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