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拿出能够证明其有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据材料。
(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有利害关系;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
(三)有证明还在诉讼时效内的证据;
二、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时,除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外,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不作为,是指原告申请了被告为一定职务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不作为行政案件多为需要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就不得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原告必须交出自己曾经申请过的证据。
三、原告一并提起要求行政赔偿的,要证明有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事实
证明有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事实,这部分事实包括损害的存在,损失的多少以及行政机关应该赔偿的依据等。
四、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被告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为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有理有据的,被告拒绝提供、不能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证明。但是,该被诉行政行为关系到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或者是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第三人或者另外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提供证据的,也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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