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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