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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