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承受了很大痛苦,而且此时的胎儿和婴儿也需要特殊保护,所以禁止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2、若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但是,适用此条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则不受时间限制,因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很多时候是无法承受婚姻带来的痛苦和压力,如果不准于离婚,则可能会对女方和婴儿不利。
(2)如果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通常认为“确有必要”包括几种情形:女方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女方与他人通奸的;女方有虐待婴儿行为的;女方对男方施行家庭暴力的,等等。同时,在此期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登记离婚,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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