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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