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医的事实证据,包括病历、住院卡、缴费凭证等;损害后果证据,如前后对比的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损害赔偿证据,如出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务工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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