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成证据来运用。(电子提单规则)非法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
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
三、 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进网许可证制度);
四、 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
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进行审查:
第一,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
第二,该事实是否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
第三,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意义。
在讼诉的时候,必须对诉讼事实有关的诸多数据进行重组与取舍,从而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性,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做了规定,认为在审查数据电文时 ,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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