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有两种途径:一,双方均愿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
二、协商不成的,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中,需要准备民事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子女的身份信息、及财产权属凭证到被告所在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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