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延续是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要求延期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延续
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核心:债务)
(
1)债务移转于承担人
—如果让与人同时还享有债权的(双务合同),债权不变;
—部分转让,按份债务。
(
2)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
6)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核心:争端)
(
1)抗辩权延续(合同法8
5)
(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9条2款)
要点: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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