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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不同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6 12:23:41

导读: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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