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以申请人的名义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直接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后报至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人的《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以及申请人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当地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简称“两房中心”)审批;县(市)、峰峰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直接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四)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分配租赁,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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