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二、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内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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