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法如下:
1、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2、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3、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4、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5、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6、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7、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8、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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