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公司,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养老金,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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