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情形,继而会影响共同债务清偿,在此种紧急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向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法院认为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也可以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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