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改变。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会议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将表决方式改变为按照人数表决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专门约定,但使用人数比例容易产生歧义。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专门约定,但使用人数比例容易产生歧义。公司法规定是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以其他方式行使。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即可。如果股东大会依照原章程通过了修改后新章程的决议,则就没有问题。
3、如股东对此没有意见,通过该章程,就是有效的。如果股东大会依照一定程序通过了修改后新章程,应当有效。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专门约定。如果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新章程,并在工商局进行备案的话,新章程生效。章程修改程序上必须符合原章程的表决规定。章程的修订改为人数表决完全可以,这样有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缺点是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多,效率会受影响。
二、股东会议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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