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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