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因此,挪用公款犯罪,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进行营利性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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