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根据司法部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包括:
一、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或急性性肝炎等。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脏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等。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等等。
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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