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5.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6.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7.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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