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
1、意义:近20多年来,大量的地方立法补充了国家立法,保证了国家法律在各地的遵守和执行,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今后将进一步取得的成就,在中国XX主义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应当大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应当看到,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有条件、有限定的职权,对这项职权应当有一个准确合法的理解和定位,应当置它于一个恰如其分的存在与发展空间。这只会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利于地方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2、原则:1979年颁布的地方组织法和1982年制定的宪法,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设定了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从宪法和法律有关条文的具体表述来理解,地方立法权是一种附有必要条件和明确限定的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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