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
1、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2、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如果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认定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若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对于应付款项的确定,应认定为合同解除之日应付价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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