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历遗失:没有病历或病历不完整、不充分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认定。
(2)病历伪造与篡改:若患方认为医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情形,双方就病历真实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无法提交鉴定申请。
(3)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因:若患者死亡,未进行尸体解剖,且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的情形下,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城镇医疗机构具备尸体冷藏的条件,对于死后立即冷藏的尸体,即使超过7日,也可能通过尸体解剖进行死因明确,故不能单以死亡超过7日为由不进行尸体解剖。
(4)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或医师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属于行政管理规定范围,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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