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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