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不能当然地认为合同抬头处注明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签名盖章者是受抬头处注明的主体的委托,二是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三是抬头处注明的主体以声明或者实际接受、履行合同的方式对合同予以追认。如果合同抬头处注明的主体事后对该合同不予认可,那么他(它)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内容对他(它)不发生约束力。
2、如果不具备上面这三种情形,签名盖章者又愿意自己履行合同,那么应以签名盖章者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另一方如果事先知晓这种情形就不会签署合同的除外。
3、如果抬头处的名称拼写不规范,或者实际名称发生了变更,但根据合同的内容能够推定真正的订约人就是签名盖章人的,也应当以签名盖章人作为合同当事人。
4、如果签名盖章者不愿意承受该合同,或者另一方有合理的理由不认可该合同的,那么该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未成立,归于无效。签名盖章者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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