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类似房地产是指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占地面积等均相似的房地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一般会在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那么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停产、停业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当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进行确定。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四类。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获得的补偿数额要低一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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