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已生效的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外,一般请愿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愿书多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为表达自己的愿望,以书面形式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书。它是群众表达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请愿书中的内容仅说明了当事人(包括被告人或受害人)平时为人处事留给他人的印象,但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法律上说,联名请愿书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现,甚至是少数人的民意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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