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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