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些股东基于投资发展、逃避债务等现实需要,会抽逃出资,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公司董事、经理要为此负责,也有人认为与他们无关。其实,董事、经理等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的,情况不同,结果就会截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经理对此是否要担责存在以下情况: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董事、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存在协助行为,如果有,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没有,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该如何认定公司董事、经理等有没有存在协助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结合上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协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协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4、协助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flbk/115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