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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吗 承租方的优先续租权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2 09:04:19

导读: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辟谣】
问: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需要条件吗?
答:需要。
首先,出租人有继续出租的意愿。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是承租人享受优先承租权的前提。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的权利人,有权继续出租房屋,也有权自行使用房屋。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期满终止后,出租人明确表示将房屋收回不再出租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承租权。


其次,合法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愿。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予以回应。承租人也可以将希望续租的意思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主体仅限于原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承租人。如违法转租的次承租人是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的。


最后,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租权不仅需要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不应侵害出租人的利益。因此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应当以与潜在的新承租人同等条件为前提。此处的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还应当包括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如房屋用途、维修责任、装修的约定、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整体还是部分承租等。如果原承租人不能满足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之间的出租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承租权。


【提醒】
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该如何处理?
答:
1、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租租赁问题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那么,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2、租赁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签合同时,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出租人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赁合同期满,一方愿意继续,另一方不同意。如果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那么承租人应该提前告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提前做准备,比如张贴租赁房屋广告等。
租赁合同的续签,很多时候属于一个新合同的订立,这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协商达不成一致,原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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