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民的债权债务状况直接反映出其个人财产的多少,属于隐私;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隐私问题,因为关于债权债务的信息属于双方的共同信息,而非哪一方的个人信息。三是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考虑,公告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名单,警示社会,谈不上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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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种观点,即债权人对外公布债务人欠债,谈不上对隐私权的侵犯。所谓隐私,顾名思义,一个是“隐”,就是不让外界知道;一个是“私”就是个人的信息与他人无关。而债权与债务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信息。在实践中,债权债务纠纷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无法解决,债权债务周围的人皆知的情况下才向社会公布的。因此,单纯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法律上的隐私或商业秘密。就像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法官绝不会因为这是一种债权债务纠纷关系而以“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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