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写在附记栏中。
2、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具体的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房屋性质: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4、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5、土地状况:由“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组成,“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9、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10、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
11、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12、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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