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用人单位自发生或者发现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述工伤认定所需资料到所属广州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报的,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或者发现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初审程序: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办结:材料完整的发给《受理回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纪录等);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7、受伤时在场工友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它情况资料说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1、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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